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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用卡计算利息的新规定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4-13 09:55


信用卡滞纳金变违约金,对持卡人有何影响
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三条规定“取消信用卡滞纳金,对于持卡人违约逾期未还款的行为,发卡机构应与持卡人通过协议约定是否收取违约金,以及相关收取方式和标准。
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
滞纳金变成了违约金,按照《通知》规定,违约金需要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协商,由于发卡机构提供的是格式合同,因此,违约金都是有约定的。那么违约金问题各大银行是如何处理的?

部分银行信用卡违约金收费标准
银行 收费规则 最低收费额 最高收费额
农业银行 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 1元 未设限
工商银行 未设限 500元
建设银行 5元 未设限
中国银行 未设限 未设限
交通银行 10元、1美元 未设限
招商银行 10元 未设限
民生银行 10元 未设限
中信银行 20元 未设限
兴业银行 20元 未设限
华夏银行 未设限 2000元
广发银行 单双币卡20元、单币卡10元 未设限
浦发银行 未设限 未设限
邮政银行 未设限 未设限
具体标准以各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那么取消滞纳金后,银行是否不再“利滚利”?“利滚利”是指信用卡的利息按天计算,然后每个月的利息计入本金,下个月在实际欠款中还要加上上个月的利息,所有算在一起再次计算利息,所以称复利。根据《通知》规定,信用卡发卡机构是没有完全取消复利的,对于正常消费金额依然收取复利,对于发卡机构对向持卡人收取的违约金和年费、取现手续费、货币兑换费等服务费用不得计收利息。换言之,中国人民银行此次发布的文件,只是减少了“利滚利”的情况,并没有取消“利滚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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