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2-08 10:2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5日起施行)
一、下列犯罪案件,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案件”:
(一)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隐瞒境外存款、私分国有资产、私分罚没财物犯罪案件;
(二)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对单位行贿、介绍贿赂、单位行贿犯罪案件;
(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帮助恐怖活动,准备实施恐怖活动,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案件;
(四)危害国家安全、走私、洗钱、金融诈骗、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毒品犯罪案件。
电信诈骗、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依照前款规定的犯罪案件处理。
二、司法解释中的“逃匿”如何认定?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逃避侦查和刑事追究潜逃、隐匿,或者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脱逃的,应当认定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逃匿”。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三、没收违法所得申请由谁提出?
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四、人民法院收到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后如何处理?
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根据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和本院管辖,且材料齐全、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应当受理;
(二)不属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受案范围或者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对于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不符合“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标准要求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撤回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撤回;
(四)材料不全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七日内补送,七日内不能补送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五、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案件后怎么处理?
1、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为六个月。公告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的规定。
2、审理
人民法院在公告期满后由合议庭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进行开庭或者闭庭审理。
人民法院对没收违法所得申请案件开庭审理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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