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HOTLINE

13388199738
非诉案例

咨询热线:
13388199738

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028-82722231
13388199738
非诉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非诉案例 >

离婚时两个小孩的抚养权分配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8-09-07 10:26

        陈先生咨询:我儿子在2012年与儿媳王某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子女,现在年龄分别是:4岁、 2岁半;去年10月我儿媳王某起诉我儿子离婚,由于我儿子不同意离婚,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现在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她的诉讼请求是:1.解除与我儿子的婚姻关系;2.小女儿的抚养权归王某;3.分割拆迁补偿款6.8万元。现在我儿子同意离婚,但想要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并且拆迁补偿款6.8万元不全是王某的,我儿子应该怎么办?
 
        国柱律师:根据你所介绍的情况,结合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咨询意见:
        1、子女抚养权问题
        解决子女抚养问题的总原则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你的儿子有两个子女,根据司法实践,法院一般会判决一人抚养一个子女。
        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文化程度、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没有证据表明王某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不宜与子女生活、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你儿子要争取两个孩子的抚养权是很困难的。
        2、关于6.8万元拆迁补偿款
        私有房屋的拆迁中,由于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被拆迁人,共同居住的人并不是被拆迁人,因此,被拆迁房屋如果原来是夫妻共同财产的,拆迁补偿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就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些地方的补偿是按家庭人口进行的,那么按照该方式进行补偿的,王某应当取得该部分。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节选)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返回列表页】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座机:028-82722231    手机:13388199738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2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国柱律所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5020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