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HOTLINE

13388199738
诉讼案例

咨询热线:
13388199738

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028-82722231
13388199738
诉讼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诉讼案例 >

域名侵权案

文章来源:Admin;时间:2022-09-26 16:35

案件情况:

甲公司委托某科技公司为其建立门户网站。某科技公司协助甲公司购买域名,对域名进行解析、域名备案登记并完成搭建网站。随着新媒体的多样化,2020年域名到期后,甲公司认为网站的意义不是很大,决定放弃使用域名,未再续费,但甲公司未进行ICP注销备案

2022年1月乙公司通过区块链取证方式浏览甲公司曾经使用的域名,该网站名称为某电影网,网站发布大量影视作品,其中6个影视作品乙公司取得了著作权。经查询,该域名的ICP备案主体为甲公司。乙公司认为:甲公司系该域名的实际运营人,甲公司未经授权发布影视作品,已经侵害乙方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2年2月乙公司起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侵权损失并支付维权的合理开支费用共计60000元
办理经过及结果

接受委托后,刘律师到域名注册商调查取证,但取证受限。刘律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多份律师调查令。最终,刘律师取得有利证据,包括甲公司持有域名的期限甲公司使用域名的接入服务商、IP地址域名在甲公司使用期限届满后至今的持有人持有人身份信息等材料。

因乙公司诉请侵权的影视作品共计6部。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我方基于调取的证据提出意见:甲公司不是侵权责任主体,不承担侵权责任。综合庭前会议的内容刘律师通过案例及网站建设相关知识进一步与乙公司以及法官交换意见,最终,乙公司选择撤回对甲公司的起诉,2022-09-23法院送达了同意撤诉裁定书
温馨提示:

本案中,刘律师代理被告公司提交了大量证据,足以证明所涉域名与被诉企业并无实际关联,原告自行撤回了起诉。

域名所有人到期后没有及时注销,因此这个域名备案主体就成了不法分子违法、犯罪活动的“背锅侠”。

【返回列表页】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座机:028-82722231    手机:13388199738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2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国柱律所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5020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