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双方为上下楼邻居,A方装修房屋对厨房卫生间和屋顶闲置空间进行了较大调整,大大增加了房屋使用面积,并改动了屋顶排水线路。装修完工后B方卫生间和客厅墙面和屋顶顶面出现水迹、涂料粉末掉落,甚至导致字画、橱柜衣物霉变,为此B方多次提出抗议,并找物管、业委会出面协商未果,B方就A方擅自改变房屋结构问题向成都市市长热线和行政执法局投诉,并已经立案。尽管装修完工A方很少在家居住,每月用水量仅1顿左右。
而且,B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排除漏水隐患、赔偿损失,法官现场勘察发现目前未出现漏水迹象,法官判决A方修复B方室内水迹墙面,屋顶排水管恢复原设计管道,象征性酌情赔偿B方损失。
法官这样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精髓:《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判决在履行过程中给予当事人AB双方充分的交流、沟通机会,和善的邻里关系需要双方拿出友好姿态共同努力营造。

拟稿人、承办人:刘丹国律师,签发:刘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