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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Admin;时间:2024-11-13 10:55
案情简介:
B长期在A处采购电子元器件和产品加工,截止至起诉之日B尚有773875.74元款项未支付。A拟起诉欠款,律师在查询工商档案信息时获悉B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甲、乙、丙、丁系B股东,其中被告甲系法定代表人。上述四被告通过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备案,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注销清算组出具的报告。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成立后于十日通知全体债权债务人”、“经清算组清算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公司支付了清算组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结清了税款,清偿了所有债务”。然而,B并未在注销登记前与A结清货款。为此,A公司起诉甲、乙、丙、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甲、乙、丙、丁成立清算组并未结清债权债务,也没有书面通知A。四位被告的清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清算注销行为依然侵犯了A的债权,甲、乙、丙、丁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查,能够进行注销登记并不代表注销行为合法。
拟稿人、承办律师:刘双,签发:刘丹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