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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违法注销登记,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Admin;时间:2024-11-13 10:55

案情简介:

   B长期在A处采购电子元器件和产品加工,截止至起诉之日B尚有773875.74元款项未支付。A拟起诉欠款,律师在查询工商档案信息时获悉B已经办理注销登记。B股东,其中被告定代表人。上述四被告通过股东会决议成立清算组,并在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备案通过股东会决议一致同意公司注销清算组出具的报告。清算报告载明:“清算组成立后于十日通知全体债权债务人”、“经清算组清算对公司资产进行全面清理,公司支付了清算组费用、职工工资、福利、社保,结清了税款,清偿了所有债务”。然而,B并未在注销登记前与A结清货款。为此,A公司起诉丁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依据《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成立清算组并未结清债权债务,也没有书面通知A。四位被告的清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该清算注销行为依然侵犯了A的债权,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醒:

    公司注销登记一定要根据法律规定处理,工商登记只是形式审查,能够进行注销登记并不代表注销行为合法。

                              拟稿人、承办律师:刘双,签发:刘丹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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