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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公益诉讼守护健康生活

文章来源:Admin5;时间:2021-12-23 11:43

案情简介:
2014年甲某出资成立了一家串串香店,由甲某和其妻子乙某共同经营。2020年4月,甲某为节约成本,将顾客食用过的火锅底料收集后用滤网去除杂质,对滤后的废弃油脂再进行加热,油水分离后得到“老油”,并在配置锅底时加入“老油”销售给顾客食用。2020年7月23日,公安机关会同食药监部门对该店进行检查,将正在店内工作的甲某抓获。经查:自2020年5月6日至案发,甲某和乙某销售上述加有“老油”的火锅锅底,销售金额为187,876.52元。
检察机关就该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结果:
一、 刑事判决:
1、甲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5万元;
2、乙某有期徒刑2.5年缓刑3年罚金3万元。
二、 民事判决:
1、 甲某、乙某在成都市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2、 甲某、乙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赔偿金1,878,765.2元上缴国库。
3、 甲某、乙某终身不得从事食品行业工作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
法律分析:
一、甲某、乙某触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甲某、乙某作为串串香店的经营者,回收利用废弃油脂加工成食用火锅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的行为,触犯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还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健康权,破坏了食品消费市场的安全和秩序,使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
二、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拟提起公益诉讼的,应当依法公告,公告期间为三十日。公告期满,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益诉讼不是一种单独的诉讼形式,而是检察机关、公益性团体或个人所进行的具有公益性质的诉讼活动。与维护个人和组织自身的合法权益的私益诉讼相比较,公益诉讼的诉讼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公益诉讼针对的行为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而没有直接损害原告的利益,是与起诉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诉讼。
三、关于十倍惩罚性赔偿诉求获法院支持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四条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甲某、乙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存在主观故意,且持续时间较长,销售范围、盈利数额、侵害风险都比较大,笔者认为,法院支持十倍惩罚性赔偿更能评价其行为恶性,有力打击违法行为,加大违法经营成本,加强警示教育,从而有效提高市场主体守法经营意识,切实保障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本案刑事诉讼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活动体现了国家法律对人民生命健康权的有力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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