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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0-10-16 17:10

    案情:张某随机作案,到了某市选了一个大门比较松散的小区,进去以后上了楼想去碰碰运气,结果六楼有一家正好钥匙插在门上没取,他就进去了。屋里没开灯有个人在沙发上睡觉,手机在旁边充电,他就去拔线,结果屏幕亮了,把人弄醒了,张某就拿着手机跑了,主人跟着追。张某在要被追到的时候捡起了一把路边的扳手,并对主人说:“你再过来我就弄死你。”手机主人愣了一下,张某便趁机跑掉了。问:对于张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律分析: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主要包含以下几种情形: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2、多次盗窃;3、入户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5、扒窃。张某在看到六楼有户居民门上钥匙没取就私自进去了,属于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看着屋里主人在睡觉,就去拔旁边正在充电的手机,企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获取他人财物,结果被发现了,张某前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未遂。
张某在拔线的过程中将手机主人弄醒,并在被追逐的过程中利用扳手相威胁,符合当场以暴力相威胁从而抗拒抓捕的条件,所以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张某最后跑掉了,取得了赃物,成立转化型抢劫罪既遂,应以抢劫罪论处。这里的“当场”不仅是指实施盗窃的现场,而且指犯罪人刚一逃离现场即被人发现和追捕的过程。
    抢劫罪的刑事责任:
    张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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