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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老年婚恋中财富的法律保障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20-10-16 17:10

    甲方(男士)65岁、女士(乙方)52岁,双方认识半个月后同居,半年后登记结婚。双方结婚一年因感情不和同意离婚,但是女方提出要求分割男方购买按揭房屋的按揭款和增值利益,遭到男方拒绝,理由是结婚后的一年内共同花费十六万元均由男方从养老金中支出。在律师的帮助下,经法院调解,双方协商离婚结案。
    全国范围内,2019年登记结婚947万对离婚415万对,登记结婚在40岁以上中老年占13%约123万对。具有一定财产和社会阅历是中老年个人显著特点,一般都经历过感情的伤痛,难以培养感情,渴望爱情和稳定的生活却害怕结婚,养老金等财产成为他们最重要的生活保障。对此,《婚姻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做了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形态的多样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对增值利益的处理做了细分。
    本律师建议,婚恋双方在清楚对方财产状况的情况下进行财产约定,对财产做出适当的安排,不让财产因素干扰中老年人士的美好和谐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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