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HOTLINE

13388199738
非诉案例

咨询热线:
13388199738

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028-82722231
13388199738
非诉案例

当前位置:主页 > 成功案例 > 非诉案例 >

房产过户基础问题(一)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6-08-19 10:41

       王先生咨询:继承人办理房屋产权分割、过户是不是必须经过公证?可以用继承人之间的协议办理过户吗?
       国柱律师回复: 公证材料作为申请人可选择提供的内容,而不再是“强制性”提交的必备材料。2016年7月5日,司法部发布了“司发通〔2016〕63号”文件,废止了要求公证前置的《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司公通字[1991]117号)。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律文书”。
       王先生咨询:办理房屋产权是否需要开具单身证明?
       国柱律师回复:办理房屋产权是不需要开具单身证明。2015年8月27日,民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民函[2015]266号),规定自该通知发布之日起,除办理涉台和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外,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王先生咨询:房屋产权过户是否有询问笔录?
       国柱律师回复:有。根据建设部2008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返回列表页】

地址:成都市温江区温泉大道一段505号光华之心广场3栋1310号     座机:028-82722231    手机:13388199738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15-2022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 by DedeCms    技术支持:国柱律所    ICP备案编号:蜀ICP备1502044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