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案例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7-28 17:35
一、案情简介:李某与配偶张某于1979年10月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张子。婚姻期间夫妻共有约值23万元的拆迁安置房一套。2013年5月23日张某去世,李某操持处理了丧事。社保支付养老待遇金4万元(含个人账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及在职统筹补差等)已由张子领取。
张子不善待父母,常常因生活琐事与其父张某和其母李某发生争吵,张某去世后,张子对李某的矛盾激化,甚至发生打骂行为。李某难以与张乙共同居住、生活,故李某将张子诉至法院,主张对张某遗产进行继承分割,并要求张子搬离。
二、判决结果:
1、房产继承问题
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认定拆迁安置房的1/2属于张某的遗产,由张子和李某各继承遗产部分的1/2,即该拆迁安置房的3/4归李某所有,1/4归张子所有。因李某与张子母子关系恶化,矛盾深厚,法院根据代理律师意见判决:拆迁安置房全部归李某,将应由张子继承的1/4折价补偿款57500元,由李某支付给予张子。
2、养老待遇金继承问题
因李某用夫妻财产操办张某的丧事,法院判决社保支付的丧葬费用比照夫妻财产处理,社保支付的个人账户、在职统筹补差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张子对三笔费用继承分得1/4,抚恤金由张子继承1/2。
三、判定依据:
1、《继承法》第3、26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在遗产分割时需要区分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只有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才属于遗产,按法定程序进行继承。在本案中,拆迁安置房是属于李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此类案件中一些当事人会误以为整个房屋都是属于遗产,这样的处理方式将损害夫妻中在世一方的财产权。
2、遗产分配有哪些方式
《继承法》第29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本案中张甲的主要遗产是拆迁安置房,该遗产的分割方式就有可以采取上述三种方式,法院在处理时采取了这方式处理。这种方式既对遗产纠纷进行了处理,也缓和了李某与张乙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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