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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受伤,校方是否担责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7-07-20 15:33

       
        学生之间嬉戏打闹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是小学生因为年龄较小,在嬉闹时不会注意分寸,那么小学生嬉戏打闹致同学受伤,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小学生要承担责任吗?学校会承担赔偿责任吗?若学校有责任,其法律依据又是什么?此类校园侵权事件应当如何处理?下文国柱律师为大家提供一则案例,供大家参考:
一、案情简介
       8岁小王和8岁小李系同班同学,就读于某学校小学二年级1班,课间嬉闹时,小李用铅笔将小王的左眼戳伤。事情发生后小王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小李家长得知情况后支付了5000元,学校未支付任何费用。小王病愈后,小王父亲委托鉴定机构对伤情进行了司法鉴定,经鉴定其伤情为十级。经查,小王系农村户口,但其一家一直租住在城区。
现小王家长与小李家长、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小王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受理后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追加了小李及父母为被告。
二、案件争议焦点
       小王在学校被小李戳伤左眼的事实各方均没有异议。关于赔偿责任,学校认为自己不存在教育、管理过失,小李是侵权人,因此,学校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李及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小李的父母认为,事故发生在学校,且事故发生后学校没有积极救治小王,学校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法院审理及判决
       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小王受伤系小李扔铅笔所致,小李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小王与小李嬉戏打闹的行为引发了小李扔铅笔的行为,进而导致自己受伤,小王对自己受伤也存在过错。此外,本次事故发生在第三节课课间休息期间,小王和小李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对学生的管理责任,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法院认定学校承担35%的赔偿责任;小李承担45%的赔偿责任,小王自行承担20%的责任。
四、法律分析
       本案系未成年人之间引发的损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赔偿纠纷,其事故发生的地点又是在学校。本案核心的法律问题是:
1、未成年人的行为致人损害由谁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2条第1款,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因此,小李致小王左眼十级伤害,其实施的侵权行为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即小李的父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生在课间打闹遭受人身损害,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吗?
      《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案中,小王被小李戳伤的时间是第三节课课间休息时间,换言之,在这个时间段学校对学生是具有教育、管理责任的,学校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因此,学校在本案中是存在过失的,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至于责任的比例,法律是没有明文规定的,一般法院会依据案情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大小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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