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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文章来源:未知;时间:2016-08-04 09:34

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一、委托人:查某某、姚某某、罗某某
       相对人:成都***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案由及办理事项:
       房屋买卖纠纷、强制执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三、代理律师:刘丹国 ,四川国柱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四、委托时间:2014年2月11日 ;结案时间:2016年8月4日
五、案件简介:
       原告委托人三人分别于1996-01-25、1996-03-16、1996-01-06与相对人签订了一份集资建房协议,购买“A县黄金商城”商铺,时隔19年没有办理产权,因证据不足,多次起诉,法院不予受理,导致购房户与开发商多次发生矛盾和冲突,其他手段均无结果,无赖之际找到刘律师,委托调查、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经查:相对人系四川中地发展有限公司出资800万元设立的,租赁位于成都市成华区的玉门石油管理局住成都办事处办公室作为注册地,A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5年7月18日与相对人签订了一份由工商局征用的某某镇新建村14亩土地作为投资、相对人以建设资金作为投资联合开发“A县黄金商城”商铺项目,该协议向A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建成后1998年6月联合双方对房屋进行了分割,相对人分得84%的房屋。相对人对分得房屋于1998年9月至2005年相继办理了产权登记,于1998年10月15日用分割到的部分房屋向A县**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作抵押贷款120万元。该开发项目曾经引发购房户集体围攻A县政府办公场所,被武警强行带走。2000年7月相对人交房给予购房业主。
        此后,相对人有十余年没有开展正常经营活动,于2004-01-21被成都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另查明:根据四川省(2001)110号文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所办市场彻底脱钩的决定,于2001-12-14  A县工商行政管理将联合开发分割房屋整体移交国资委。
六、办案经过
      (一)、民事诉讼程序。
       1.民事诉讼。
       基本调查之后,于2014年4月刘律师受托向A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将相对人和工商局列为被告,由于相对人无法联系,法院采用公告方式审理送达此案文书,由于工商局与所办市场资产办理了脱钩和分离,法院判令相对人承担履行合同义务,协助办理买卖铺子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证书,判决书于2015-07-17公告生效。
       2.民事强制执行。
2015-06-9委托人再次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刘律师办理产权证书事项。判决书生效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办理权证。法院向A县房管局要求协助执行时,房管局提出没有判决书确定的房屋登记信息,拒绝协助执行,将执行文书退回法院。A县法院作出了终结案件执行程序的决定,此案成为死案!
      (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1.向B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A县房管局办理产权登记,经过7天审查,B县法院决定不予受理此案,但是不签发不予受理的裁定。
       2.2015-11-10三委托人委托刘律师向A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2015-12-15A县政府作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3.作为重大法律事项刘律师向成都市司法局请示案件情况后,于2015-12-20向成都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将A县人民政府列为被告,成都中级法院分别于2016-05-13至-06-20判决认定此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案件范围,属于法律文书强制执行事项。
      (三)、产权办理。
       诉讼期间刘律师再次向A县法院提出强制执行,A县法院恢复了强制执行程序。A县房管局和测绘部门到房屋现场测量,并进行房屋登记公告程序,公告期满办理了产权登记,2016-08-04三位委托人拿到了产权证。
七、办理结果:
       此案历时两年加六个月,经过一次民事诉讼、三次行政诉讼、一次行政复议、两次强制执行程序,从始至终案件相对人没有出现过一次,给予案件代理造成难度,办理过程跌宕起伏,经过委托人与律师的精诚合作和共同努力,终于有一个圆满结果,委托人领取了房屋产权证。领证次日委托人送来锦旗和奖金以鼓励律师的锲而不舍的办案精神。
八、社会效果。
        经过诉讼方式解决了长达二十年的房屋买卖历史遗留问题,弘扬了法治精神,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改进了律师、法官的办案水平,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实施,消除了社会不稳定因素,避免群体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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